一、本馆实行借阅逾期罚款制度。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每日交逾期罚款0.10元;欠款总额超过1元不可再外借图书。
二、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应及时归还此期间不使用的图书以避免逾期,无法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所引起的赔偿责任自负。
三、遗失赔偿标准:读者遗失图书须在应还之日前向总服务台人员说明情况,赔偿同样图书需另加10元加工费,逾期无法赔偿同样 图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(一)中文图书
1.1980年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20倍赔偿。
2. 1980—199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3. 1991—200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
4. 2001年及之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;
(二)外文原版图书
1.1980年后出版的图书(含1980年),按原价(人民币)的10倍赔偿;
2.1979年前出版的图书(含1979年),按原价(人民币)的20倍赔偿;
3.无价格的,一律视为原价40元人民币进行赔偿处理。
4.多卷书成套图书丢失单册,均按整套价格计算赔款。
5.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。
四、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、撕毁书刊,每损坏一页赔款1元。如损坏严重者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。
五、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.0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,收回借书证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,均按偷窃书刊论处。
六、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,严禁转借,一经发现须与领证人进行核实,同时要对使用人和领证人进行批评教育,因转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原领证人负责。
七、对使用他人遗失的、已作废的借阅卡借书者,一经查出,视为窃书,均按窃书论处。
八、遇有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
九、此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,自2015年4月开始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