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读者凭有效证件可借阅图书。教师可借阅5册,期限60天;学生可借阅4册,期限30天。
二、图书借书手续在各借阅室办理、还书手续统一在二楼总服务台办理。已办理借出手续的图书不要再带进阅览室阅览。
三、如遇特殊情况,所借的图书无论到期与否本馆有权追回。
四、读者应认真检查欲借图书,若发现有污损、撕毁、圈画、批注等,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,由工作人员标注后借出。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,由借阅人负责。
五、教职工调离、退休或学生退学、转学、毕业离校等,应还清所借图书,结清在图书馆发生的费用。如有书刊遗失,按图书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六、图书过期、遗失、损坏等,均按《图书逾期、损坏及遗失赔偿规定》执行。
七、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书携出监测仪以外者,一律视为窃书,对窃书者按《图书逾期、损坏及遗失赔偿规定》执行。还要在馆内通报批评,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行政处分,取消借阅资格一年。
八、此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,自2015年4月开始施行。